8月31日,个税法修改正式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万安项管的会计人,针对新个税法,我有一些愚见,供大家参考。
一、新个税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信息:
(一)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三)多项支出可抵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政府给纳税人送来了福利: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就表明了两个意思:一是过渡期内,基本扣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二是过渡期内,适用新的税率。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时间不是指工资薪金所属时间,而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即工资薪金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比如:一个企业将于10月发放该公司员工9月份的工资,那么,按新个税过渡期规定即可执行5000元基本扣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进行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对该公司员工无疑是个非常利好的消息。
三、2018年新个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起征点-五险一金-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减去以下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
2、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
3、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新个税法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可以看出基本集中于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支出。因此,专项附加扣除,是最为称赞的地方。
四、2018新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的按照3%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0;
2、3000<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的按照10%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210;
3、12000<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的按照20%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1410;
4、25000<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0元的按照25%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2660;
5、35000<月应纳税所得额≤55000元的按照30%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4410;
6、55000<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的按照35%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7160;
7、80000<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45%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15160。
以上为我个人针对新个税法的一些看法,抛砖引玉,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